本报讯 记者李仑 通讯员陆庆报道 《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印发施行。《实施细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考核考察、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细化,结合山西实际,体现山西特色,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
山西省委要求省委常委带头,根据列出的职责清单,逐项逐条履行好职责,全面夯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定过程紧锣密鼓
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山西省委于4月26日召开第70次常委会会议,对贯彻落实《规定》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分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并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会后,省政府安委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研起草《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研究修改。5月24日,省委召开第7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细则》。6月15日,《实施细则》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将“高质量发展”和“四铁”要求纳入总则
《实施细则》将《规定》细化分解为6章37条。《实施细则》总则部分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拓转型综改新局面、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的奋斗目标写入了指导思想;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为基本原则。
增加党委常委会职责,逐一明确党委常委职责
《实施细则》除了对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及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山西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外,还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的职责。
根据《实施细则》,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的职责包括:省委常委会每半年、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统战、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实施细则》按照党委副书记,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党委政法委书记,党委秘书长或分管党委办公厅(室)工作的常委的分类方法,逐一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
在考核考察部分,《实施细则》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督查督办、巡查考核、干部任用考察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归纳起来就是建立“三项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结果公开制度;实行“三个纳入”: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的考察内容。
同时,为了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实施细则》明确采取通报、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党政领导干部巡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职务晋升的考量指标之一。
连续三个考核年度获评优秀将记功
“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参加抢险救护、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实施细则》将《规定》中明确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细化为以上这些情形,体现了与山西省重点工作相结合。
另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给予记功或者嘉奖的情形,《实施细则》明确为:一个考核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嘉奖,连续三个考核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功。